各有关人员:
根据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,2019年1月1日起,个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。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、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个人,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,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。
咨询电话:5834125 梁老师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19年3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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